新席眼科診所院長/ 吳欣席醫師

 

光人員法立法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歷經多年,期間受到許多不同的阻撓,最終在104年於劉建國立法委員的主導之下通過,這是驗光學系、視光學系相關的一些師生們共同的期望 !

該法對眼科醫師的衝擊不在法律層面,也不在限制眼科醫生的執業範圍,而是如何與驗光人員共同合作下照顧好病患。基本上驗光師(生)可以做的事情眼科醫師也可以做,驗光師(生)也可以獨立開驗光所,病人能直接上門求助於驗光人員,幫他做視力與光學的檢查,同時也能接受醫師開給病人的處方箋。

驗光人員僅能就病人的光學狀態檢查,而非診斷疾病。

 

驗光人員是不能診斷或治療的,診斷或治療只有醫師能為之。一位眼科醫師養成過程是十分冗長,眼科醫師必須先在醫學系接受全身醫學的教育與訓練,之後還要在眼科的專科領域接受完整的教育訓練。

 

但是最重要的核心觀念是大家要以病患為中心,把病患醫療需求處理好,而非爭搶患者,我們在心態上面一定要調整。

醫師是整個醫療最核心的部分,所承擔的責任及應盡的能力,是目前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人民的期待上,都是最高的;因此眼科醫師絕對是驗光人員最強而有力的後盾。

當發現病患視力問題是無法在檢驗時,可以解釋或確認的時候,請不要害怕也不要放棄尋求眼科醫師的協助。

 

站在眼科醫師的角度,本人提出二個建議:

第一、應秉持醫師最基本的專業來處理病人的需求,避免過多的商業考量

第二、要有彼此互相尊重的心態,當驗光人員把他的病人轉來,眼科醫師除了對病人有責任之外,同時也有義務跟該位驗光人員解釋清楚病情,同時也請病患要回去原驗光人員處,做光學部分的後續處理與追蹤。

 

也就是基於彼此尊重的情況之下,希望達到大家共同合作。最後籲請驗光人員們了解,他們現在已經是醫事人員,受醫療法的管制,萬一產生糾紛時,可能會是醫療糾紛,而非單純的消費糾紛,這兩者在法律上和民眾認知上差異極大;因此請各位驗光人員們,應該充分了解到,民眾在視力光學上的需求、以及眼睛疾病的照顧上,必須和眼科醫師一起來共同努力才能夠達成最好的照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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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經歷:
中國醫藥學院醫學系
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工管碩士
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
新席眼科診所院長
雲林縣醫師公會理事長
醫師公會全國聯會會理事暨醫事法規委員會召集委員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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