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0518  

案例
台中65歲男子林士詮因眼睛發癢,去年3月到大甲周眼科看診,醫師周景清告知:「你眼睛裡有一些髒東西,明天再來,我幫你清一清。」隔天林男前往診所,周醫師在未給林男簽署任何文件情況下,擅自將他麻醉進行半個多小時治療,再開藥水請林男回家點眼睛,事後林男視力不斷減退,去年底轉到豐原一家眼科診所就醫,才被告知眼睛曾經動過白內障手術。
林男女兒前往周眼科查詢,證實去年3月有動手術,但無法出示林男簽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等文件,質疑醫師有醫療疏失,憤而向本報投訴。
報導╱曾雪蒨、林世雄

專家意見

台中市衛生局表示,手術前未讓患者簽署同意書,已違反《醫療法》,可處5~25萬元罰款;手術造成視力減退屬醫療糾紛,可向衛生局申訴,或透過司法訴訟爭取賠償。周眼科診所醫師周景清坦承,手術當天護士小姐太忙,「忘了」讓林先生簽署同意書,願接受處分並賠償患者2萬元,但仍強調當天有告知患者要進行白內障手術。 

醫療糾紛自保之道

˙保留就醫收據與處方箋等相關證明。
˙
向醫療院所所屬市府衛生局投訴調解。
˙
知悉因醫療行為受傷之日起6個月內可提刑事告訴。
˙2
年內可提出民事訴訟,請求鑑定醫療傷害並求償。
資料來源:本報資料室 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supplement/20120518/3423647

蘋果日報─健康醫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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